(2017)辽1224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昌图县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昌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昌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4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日昌图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昌图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昌图县农行存款50万元(帐号为067632010XXXXXXXXX)、昌图县农业发展银行存款629233元(帐号为203211224001000XXXXXXXXXXX)、昌图县建设银行存款1265496.25元(帐号为210017173040XXXXXXXX)。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昌图县农行存款50万元(帐号为0676320XXXXXXXXX)、昌图县农业发展银行存款629233元(帐号为20321122400100XXXXXXXX)、昌图县建设银行存款1265496.25元(帐号为21001717304XXXXXXXXX)扣划至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账号:071204202926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