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蒋元开与红花岗区兴88新天地娱乐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元开,红花岗区兴88新天地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元开,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中路85号4栋6号。被执行人:红花岗区兴88新天地娱乐城。经营者:袁义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遵市红区劳人仲字[2016]49号裁决书,依法受理蒋元开申请执红花岗区兴88新天地娱乐城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红花岗区兴88新天地娱乐城支付申请人蒋元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00元,经济补偿金1300元;二、由被执行人红花岗区兴88新天地娱乐城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无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任何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遵市红区劳人仲字[2016]4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