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汪剑、汪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剑,汪丽娟,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71号申请人:汪剑,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汪丽娟,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67-6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仙,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汪剑、汪丽娟与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汪剑、汪丽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范建平书 记 员 陶 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