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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田亚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亚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60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亚齐,男,1993年8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鱼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济宁市鱼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亚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亚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亚齐与被害人李某在“穿越火线”网络游戏中相识。2016年11月22日,二人加为QQ好友后,田亚齐称其是较高级别的玩家,取得了李某的信任,后其以帮李某微信零钱取现、购买游戏装备等为由,骗李某通过自己及其母亲的微信多次向田亚齐转账合计13800余元,所得钱款被田亚齐用于给自己购买游戏点券及日常消费。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亚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葛艳萍等人的证言,手机账单明细,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移动通信详单,收到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亚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亚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替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亚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亚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程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伟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