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广海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382号移送执行部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被执行人赵广海,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突泉县。本院(2015)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罚金100,000元人民币,我院2017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杨运涛执行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