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7)渝0101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朱明强与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强,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7)渝0101行初68号原告:朱明强,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强诉被告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管理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明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明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明强承担。审 判 长 蒋 云审 判 员 陈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