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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桂宣与郑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宣,郑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519号原告:马桂宣,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石台县人,文盲,务农,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美荣,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新城区。原告马桂宣与被告郑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桂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马桂宣自愿撤回起诉,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桂宣撤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即3185元,由原告马桂宣负担。审判员  江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