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桂宣与郑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宣,郑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519号原告:马桂宣,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石台县人,文盲,务农,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美荣,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新城区。原告马桂宣与被告郑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桂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马桂宣自愿撤回起诉,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桂宣撤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即3185元,由原告马桂宣负担。审判员 江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