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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茂权、王炳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权,王炳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王茂权。被执行人:王炳奎。申请执行人王茂权与被执行人王炳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茂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象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17)桂0304执恢92号案件恢复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共计人民币53万元了结本案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王炳奎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304执恢9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