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与许昌市公疗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市公疗医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942号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住所地许昌市新东街东段。负责人:钮明,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要春,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公疗医院,住所地许昌市七一路与南大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周晓丽,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诉被告许昌市公疗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佘萌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