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财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可鑫与凌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可鑫,凌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财保45号之一申请人:陈可鑫,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凌文生,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申请人陈可鑫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凌文生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40,000.00元为限。申请人陈可鑫以其名下的位于合作区房屋以及现金2,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陈可鑫名下的位于合作区房屋,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志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