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丛培芳与被执行人肖锁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培芳,肖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5执427号申请执行人:丛培芳被执行人:肖锁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丛培芳与被执行人肖锁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次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念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毛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