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招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招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133号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杨燕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雄,邵阳市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招阳,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招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