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松阳祥泰特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松阳祥泰特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24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48号。法定代表人潘建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松阳祥泰特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永宁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郑胜,男,汉族,1992年3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松安监管罚(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松安监管罚(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松安监管罚(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松安监管罚(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伟平审判员 叶强军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吴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