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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陈营营与王海洋、王善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营营,王海洋,王善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586号原告:陈营营,女,200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海洋,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王善勤,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97247533。负责人:布占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陈营营诉被告王海洋、王善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营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营营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营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营营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姬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