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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祖某,无业。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4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5月1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祖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2日18时,被告人胡祖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国际商贸城快鱼服装店门口,采用近身扒窃的手段将被害人肖亚某放在外衣口袋内一台价值1410元的OPPOR9M手机盗走。2、2017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胡祖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步步高商城前人行道上,采用近身扒窃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放在上衣口袋内一台价值1610元的土豪金色的VIVOX7手机盗走。3、2017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胡祖某在怀化市鹤城区通程商城前人行道上,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刘永某放在上衣口袋内一台价值1400元的金色苹果6型手机盗走。以上,被告人胡祖某共实施扒窃作案三起,财物价值共计44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害人肖亚某、王某、刘永某的陈述、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犯罪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被告人胡祖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祖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祖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祖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张 帆���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欢欢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