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喻小伟与白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小伟,白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883号原告:喻小伟,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白卫东,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小伟与被告白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喻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喻小伟负担。审判员 郭立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