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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付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66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辩护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9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佘山站2号出入口因散发小广告被民警制止、劝离,被告人付某某不服从民警的现场管理,民警朱利锋遂对其口头传唤,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趁民警朱利锋不备,转身挥动左拳击打朱利锋左脸部位,随后右拳再次击打同一部位,致朱利锋左颌面部受伤,经鉴定,民警朱利锋面部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付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淑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