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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建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茂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建茂,男,1997年3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住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辩护人戴永胜,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茂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茂及其辩护人戴永胜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建茂自制或从上线购买含有淫秽信息的云某母盘,再借助特定软件,将母盘内信息批量转存到空白网盘账号,制作成淫秽网盘,通过QQ机器人平台,批发贩卖给唐龙等下线客户,从中牟利。2016年8月18日,徐建茂以4元钱的价格向唐龙出售了账号为35×××06内含淫秽文件的微云网盘。经鉴定,该微云网盘内有155个视频文件属淫秽视频、477个音频文件属淫秽音频。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徐建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建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建茂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徐建茂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获利仅4元,涉案视频和音频的个数应当指载体个数而非载体内所载内容个数。综合上述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传播淫秽视频155个、淫秽音频477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涉案视频和音频个数应按载体个数计算与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不符,不予采纳。现本院综合考虑徐建茂的法定从宽情节、犯罪事实及获利情况,决定对徐建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建茂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非法所得4元予以收缴,收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根慧人民陪审员  章年青人民陪审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丹丹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