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正凤与佛山市南海荣竣五金铁床厂、黄伟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凤,佛山市南海荣竣五金铁床厂,黄伟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凤,女,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荣竣五金铁床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820698-1。被执行人:黄伟兆,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正凤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荣竣五金铁床厂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7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荣竣五金铁床厂应赔偿54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张正凤。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荣竣五金铁床厂的投资人黄伟兆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黄伟兆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荣竣五金铁床厂、黄伟兆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黄伟兆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院回函显示被执行人黄伟兆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张正凤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但申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恢3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展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