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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兰某与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3549号原告: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莲。被告:付某1。原告兰某与被告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莲、被告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付某2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X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孩付某2,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X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孩付某2,现就读于高密市西关幼儿园中班。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付某2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达七年之久,且育有一女,虽在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但无根本矛盾,且对于婚姻中产生的矛盾双方亦应理性看待,并以宽容的心善待对方,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夫妻感情仍可维系。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兰某与被告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单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