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某、江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江某,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8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炜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