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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富恒、陈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富恒,陈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713号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职务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799872773U。地址: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2号。委托代理人左达力,系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篾厂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告杨富恒,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被告陈国平,男,1971年9月13日生,彝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富恒、陈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靳洪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凰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