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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源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龙源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建华区中华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琦,该公司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共和镇双岗子村。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2016﹞黑02**执恢6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3﹞建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源农产品有限公司达成部分和解协议:以被申请人的部分抵押物13项18台套的机器设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抵给申请人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10万元,其中55万元收本金,55万元收利息。尚欠本金145万元,利息860317.75元,相关诉讼费用27558.2元,申请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下落线索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执恢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项宏权审 判 员  陈 威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