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6民初413号原告:王某,男,陕西省永寿县。被告:杨某,男,陕西省永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康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