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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薛红与王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王新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333号原告:薛红,女,汉族,农民,生于1986年2月12日,甘肃省合水县人,住合水县太白镇街道。被告:王新龙,男,汉族,农民,生于1982年4月18日,甘肃省合水县人,住合水县太白镇连家砭行政村大院子自然村。薛红诉王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薛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薛红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286元,退还薛红。审 判 长 崔  鹏审 判 员 ��王杰人民陪审员 李 传 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都 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