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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16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富建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富建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1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29号。负责人:倪晓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阳,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建军,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富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3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邵洪勤代理审判员  李燕汝人民陪审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