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7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红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45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9号。法定代表人万林海,董事长。被执行人贾红利,女,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贾红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红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贾红利名下银行存款1300.5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