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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蓝光模申请庞国立劳务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光模,庞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蓝光模,男,汉族,现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庞国立,男,汉族,住肇东市。蓝光模与庞国立劳务费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庞国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蓝光模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蓝光模与被执行人庞国立达成分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瑞江审判员  于 强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