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姚庆与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062号原告:姚庆,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高红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姚庆诉被告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姚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庆以与被告高红军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庆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姚庆负担。审判员 汪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妍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