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姚庆与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062号原告:姚庆,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高红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姚庆诉被告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姚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庆以与被告高红军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庆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姚庆负担。审判员  汪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妍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