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61号申请保全人: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安吉文,总经理。被申请人:李飞,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飞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64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飞德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洪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