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宋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宋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35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北幢24层03室。法定代表人:王明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肖赞,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艳梅,女,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宋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432.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490.23元(计算至2017年8月9日)、负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艳梅的存款人民币4,972.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