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凯与胡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胡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1139号原告:赵凯,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被告:胡海涛,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原告赵凯与被告胡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原告赵凯负担。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