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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龙、常国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常国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常国操,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国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国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国操在中国工商银行16×××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