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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6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15时45分许,在重庆市巴南区某网吧以现金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了一颗净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片剂(俗称“麻古”)和用红色烟盒纸包裹的净重0.36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蒋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包净重1.94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胺和咖啡因成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二、涉案毒品2.39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