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志斌与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斌,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276号原告:周志斌,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南通市亚太苑商住楼**幢**室。主要负责人:何亚军,主任。原告周志斌与被告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周志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志斌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志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