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长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长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091号原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尉氏县人民路东段。负责人:陈永胜,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昌森,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乔长民,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生。原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乔长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战喜审 判 员 胡瑞平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