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贤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贤贤,黄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627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1521562-9机构地址:广南县莲城镇环城北路中段(体育小区背后)。法定代表人李劲松,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贤贤,女,壮族,1988年6月20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住广南县。被申请执行人黄占芬,女,壮族,1961年10月9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卫医罚【201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3月11日,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王贤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就在其家位于广南县八宝镇八宝村民委员会向阳街15号房内开展诊疗活动,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非法诊疗场所予以公告取缔。同年4月19日,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再一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王贤贤之婆婆黄占芬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仍在该已取缔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王贤贤和黄占芬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广卫医罚【2016】05号《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祥见广卫医证保决【2016】0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以下证据:1.案件受理记录;2.立案报告;3.现场笔录;4.询问笔录5份;5.黄占芬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取证照片;7.公告;8.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0.物品清单;1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3.合议记录;14.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6.卫生监督员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场关门无人图片;17.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快递单及网上查询;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19.送达回执(广卫医告[2016]07号);2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物品清单;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2.送达回执;23.催告书、送达回执;24.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25.强制执行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王贤贤和黄占芬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医罚【2016】05号《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的规定,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涉及卫生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系有权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其作出的广卫医罚【2016】05号《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广卫医罚【2016】05号《广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海英审判员 李善东审判员 汤志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晏明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