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979林建军与印伟俊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军,印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2979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军被执行人印伟俊申请执行人林建军与被执行人印伟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经审查发现,本院(2016)苏1181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建军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史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