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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XX波、孙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波,孙建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财保20号申请人XX波,男,汉族,1995年11月13日生,住址: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孙建民,男,1968年11月19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宁晋县。因申请人XX波与被申请人孙建民于2017年7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申请人XX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建民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30000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建民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XX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坚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