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还原、刘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还原,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张还原,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刘洪,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张还原与被执行人刘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还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刘洪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洪向申请执行人张还原赔偿损失30979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53元、执行费45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洪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