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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国雄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雄,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初231号原告:赵国雄,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李力,系广东聚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慧嫦,系广东聚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张亮驰,该街道办事处主任。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梁明建,该区区长。原告赵国雄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会城街道办”)、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会区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国雄诉称,2010年2月1日,赵国雄与新会会城街道梅江村壹队水口洲第一、二泊土地的村民签订2010年至2019年的租赁合同。租赁后赵国雄租用土地种植乔木类和棕榈类植物。2012年6月9日,新会区政府发布新府办【2012】42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2012年8月,新会区政府开始征收梅江村土地。2012年8月14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2013年4月7日,梅江村委展示的《关于南湖片区征收情况解答》也明确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按照新府办【2012】42号文件标准补偿。2013年4月,经梅江村2/3村民签名同意征收梅江村土地,水口洲属于征收范围。2013年5月15日,会城街道办与梅江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签订《征地协议书》,进入青苗及附着物清点补偿工作,由南湖片区征地工作小组联同梅江村委会与承包户进行协商。其中,《南湖片区青苗补偿补充说明》认为苗圃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25000元,地上附着物按照综合价补偿。2013年8月3日,会城街道办出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确认表确认赵国雄承包土地面积为28.65亩,按照苗圃场每亩25000元的标准对赵国雄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与新府办【2012】42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中的补偿标准相差巨大,故赵国雄不同意。2013年至2016年11月,赵国雄多次与会城街道办、梅江村委会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能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针对《南湖片区青苗补偿补偿说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赵国雄于2014年6月2日、7月20日分别向新会区政府提出审查建议、向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申请裁决。2014年6月27日,新会区政府法制局作出《关于对审查建议的回复》。2014年8月26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作出《关于赵国雄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书函件反映南湖片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调查汇报》,其中“《南湖片区青苗补偿说明》是会城街道南湖片区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是该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内部参考资料,用作工作人员与承包商户协商的参考指引,不作为强制补偿依据,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南湖片区青苗补偿补充说明》不属于《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2015年1月29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向赵国雄作出《复函》,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是土地征收中的一项程序。2016年10月27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同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3万元/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赵国雄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新会区人民政府协调,同年5月25日会城街道办代新会区人民政府出具“建议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信访处理意见。2017年2月28日,赵国雄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裁决,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代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通过行政复议或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告知书。赵国雄认为《南湖片区青苗补偿说明》及2016年10月27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没有严格依照新府办【2012】42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来制定,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与政府制定的标准差异巨大。赵国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判令:1、确认《南湖片区青苗补偿补充说明》无效;2、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3万元/亩”无依据;3、会城街道办、新会区政府按照新府办【2012】42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的“成片乔木类和棕榈科类植物地载苗圃地每亩补偿86500元;地上附着物案综合补偿价的115%计补”补偿标准对赵国雄的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合计2551927.12元。新会区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为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本案被告新会区人民政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新会区人民政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