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建猛与石家庄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猛,石家庄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060号原告:董建猛,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石家庄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石家庄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栗三平,职务:经理。董建猛与石家庄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董建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建猛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董建猛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