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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秀芳与农传盘、周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芳,农传盘,周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营业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118号原告:梁秀芳,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晓红,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农传盘,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告:周杰,男,住址:广西靖西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营业处;住所地:靖西市绣球大道雅斯特酒店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芳与被告农传盘、周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营业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芳于2017年8月9日以本案需要变更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农传盘、周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营业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按撤诉减半收取1622.5元,由原告梁秀芳负担。审判员  隆振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