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威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2409号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上海路南39号园辉新都22幢219室。法定代表人:金园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胥军芳,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坤,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人员。被告:李威龙,男,汉族,1994年4月29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甘秋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