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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环黄编村苏树荣皮革加工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环黄编村苏树荣皮革加工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55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环黄编村苏树荣皮革加工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苏树荣,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敏妍,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毛丽冰,行长。委托代理人:潘道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惠贤,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环黄编村苏树荣皮革加工场与被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环黄编村苏树荣皮革加工场(下称“苏树荣皮革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下称“农商银行”)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苏树荣皮革场承担还款责任,但农商银行提交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在苏树荣皮革场签章时所有空格处都是空白的,未填写任何内容,双方并未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相关的条款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农商银行不得通过仲裁方式要求苏树荣皮革场承担法律责任。据此请求:1.确认《最高额借款合同》第13条纠纷的解决条款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农商银行承担。被申请人农商银行答辩认为:1.农商银行向苏树荣皮革场提供贷款时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述约定是双方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农商银行向广州仲裁委员会对苏树荣皮革场申请仲裁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不存在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苏树荣皮革场称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时合同所有空格处均是空白、不存在仲裁协议与事实不符的与事实不符,其作为上述借款纠纷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3.苏树荣皮革场提出仲裁条款效力的异议属于拖延案件进度的行为。法院应驳回苏树荣皮革场的请求,确认《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132008201500011)的仲裁条款有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最高额借款合同》第13条约定了合同争议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苏树荣皮革场表示不清楚为何在空白合同上签名,也不能提交其所称的内容空白的合同。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苏树荣皮革场(甲方)与农商银行(乙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132008201500011)。该合同第13条约定,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按下列第B种方式解决: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农商银行依据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2016)穗仲案字第2657号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本案《最高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第13条约定有明确的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明确选定了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且对仲裁的事项、范围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苏树荣皮革场虽主张在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时,该合同空格处空白,但苏树荣皮革场未否认该合同落款处其公章及其经营者签字的真实性,且对其为何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未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交其所称的空白合同,故苏树荣皮革场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苏树荣皮革场与农商银行在《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苏树荣皮革场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环黄编村苏树荣皮革加工场申请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132008201500011)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环黄编村苏树荣皮革加工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军梅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淑仪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