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范东辉与刘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辉,刘衰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2218号原告:范东辉,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汪月成,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衰兴,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范东辉与被告刘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范东辉以其已与被告刘衰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范东辉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范东辉负担。审判员 刘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姿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