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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漳汽车客运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漳汽车客运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581号原告:李某某,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漳汽车客运站,住所地临漳县西关。法定代表人:李甲,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漳汽车客运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5元。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亚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