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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凤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创智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凤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天盈创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4769号原告:北京凤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714房间。法定代表人:佟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盈创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2号楼中轻大厦。法定代表人:乔海燕。原告北京凤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巢广告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盈创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创智广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凤巢广告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天盈创智广告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凤凰网汽车经销商广告代理终止协议书》,约定“乙方(本案原告)余下30万保证金,甲方(本案被告)与乙方再行协商结算”。我公司多次索要该笔款项,但天盈创智广告公司对此均不予理睬。故起诉,要求天盈创智广告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天盈创智广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凤凰网汽车经销商广告代理终止协议书》约定,因协议发生的有关争议应交至天盈创智广告公司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天盈创智广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2号楼,并非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团泉村团泉1号,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凤巢广告公司根据《凤凰网汽车经销商广告代理终止协议书》约定的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向我院提起诉讼,天盈创智广告公司则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2号楼,凤巢广告公司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天盈创智广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天盈创智广告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