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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捷、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捷,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370号申请人:梁捷,女,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朱寅立,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汴生,系原告配偶。被申请人: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崔银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捷诉被告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梁捷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处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