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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晓侠与高国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侠,高国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310号原告:高晓侠,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高国忠,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高晓侠与被告高国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晓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国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晓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高国忠偿还高晓侠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分别于2010年7月8日、2010年9月3日、2011年1月25日、2013年5月11日先后四次转给被告共计20.7万元。被告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原告10万元。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通过协商,原告同意减免被告2.7万元债务,被告出具8万元欠条,并承诺2015年新年前偿还原告全部债务。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高国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高晓侠与高国忠系亲属关系。高晓侠委托高国忠为其办理女儿的上学及工作事务。高晓侠于2010年7月3日、9月3日、2011年1月25日、2013年5月11日向高国忠银行卡存款共计20.7万元。经高晓侠索要,高国忠返还部分委托费用。2014年8月21日,在高国春、高国英等人的见证下,高国忠向高晓侠出具《欠条》,载明:“欠高晓霞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高晓侠向高国忠索要上述款项,高国忠未予返还。上述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欠条、短信等证据在案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高晓侠委托高国忠办理其女儿上学、工作事务,高国忠收取高晓侠支付的委托费,双方形成了事实委托合同关系,但该委托事项原本应通过正常的考试、招聘、招考等方式进行,而高晓侠却欲通过超出正常入学、谋职范围所需要的费用,再由高国忠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运作,有违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委托合同无效,高国忠因无效合同从高晓侠处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对高晓侠要求高国忠返还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高晓侠委托费用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9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120元,原告高晓侠已预交)由被告高国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伟宏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乐 搜索“”